1. 上市公司能否以筹划不涉及发行股份的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外投资、签订重大合同等事由申请停牌?
答:不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2号——停复牌业务》取消了筹划不涉及发行股份的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外投资、签订重大合同等事由的停牌,明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定向可转债购买资产、破产重整、控制权变更、要约收购等事由可以申请停牌。
2.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2号——停复牌业务》对停牌期限的例外条款进行了哪些调整?
答:一是取消有权部门审批、跨境交易和重大无先例事项的例外情形,将例外条款明确为“国家有关部门对相关事项停复牌时间另有要求的”;二是新增例外条款的原则停牌期限,对于适用例外条款情形的,连续停牌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25个交易日;三是明确上市公司存在重大风险事项且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申请停牌。
3. 上市公司披露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后,在深交所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审查问询及公司回复问询期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是否可以继续停牌?
答:原则上不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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