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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带量采购将实施 22个仿制药采购额提至97%以上

2019/1/18 8:26:00

简介:对于集中采购的药品,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集中采购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部分由患者自付。

4+7城市带量采购即将启动。此前集中采购成功的25个药品中,共有22个仿制药,采购额将从原来的40%上升至97%以上,实现优质仿制药对原研药的替代。

2019年1月17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副局长、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金甫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这次改革对我国医药行业的长远发展,对医保基金的可持续运行,对人民群众使用更多质优价廉的药品,统筹推进三医联动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17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对试点工作作出部署,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11个城市正式开展试点工作。

2018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方案》,强调试点目的是探索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价形成机制,降低群众药费负担,规范药品流通秩序,提高群众用药安全。李克强总理多次批示,要求带量采购实现群众得到更多实惠、制药行业健康发展双赢。

在此之前,4+7带量采购已经完成了第一阶段的集中招标工作。根据2018年12月17日已产生的中选结果,在遴选的31种药品中,25个集中采购成功,成功率81%。其中22个仿制药中选,占88%。

与此同时,中选药品价格实现大幅度下降,与试点城市2017年同种药品最低采购价相比,中选价平均降幅52%,将明显降低群众药费负担,有效缓解群众“看病贵”问题,也能有效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并支持更多救急救命药品纳入医保目录,提高保障覆盖面和水平。

陈金甫认为,带量采购可以引导医疗机构规范用药,支持公立医院改革;探索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同时,带量采购有助于挤压药品销售费用,促使药品营销模式从“带金销售、层层包销”向“专项定制、厂家直销”转变,推动流通企业回归专业配送定位,规范了制药行业竞争秩序,净化了医药流通环境和行业生态。

降药价成为当前解决医保基金压力以及降低老百姓医疗费用的重要途径之一。不过,当带量采购预中标结果出炉时,还是引发了内地和香港股市医药板块股价连续三个交易日的暴跌,两地上市的医药公司3个交易日市值缩水合计达4694亿元人民币。

2018年10月11日,上海,社区医院排队收方发药品处窗口的老人就诊取药

4+7带量采购试点以“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即国家拟定基本政策、范围和要求,组织试点地区形成联盟,以联盟地区公立医疗机构为集中采购主体,探索跨区域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具体事务性工作由上海市药事所承担。从有仿制药通过一致性评价的通用名品种中遴选试点品种,所有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中国大陆地区上市的集中采购范围内药品的生产企业,均可参加联盟招采。

陈金甫介绍说,此次试点从4方面完善了招采机制。首先是带量采购,以量换价。按照试点地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年度药品总用量的60%-70%估算采购总量,并进行带量采购,量价挂钩、以量换价,形成药品集中采购价格,试点城市公立医疗机构或其代表根据上述采购价格与生产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剩余用量,各公立医疗机构仍可采购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的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

其次是招采合一,保证使用。“试点地区公立医疗机构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确保1年内完成合同用量。”陈金甫介绍说。

第三是确保质量,保障供应。严格执行质量入围标准和供应入围标准,建立对入围企业的产品质量和供应能力的调查、评估、考核、监测体系。

最后是保证回款,降低交易成本。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严查医疗机构不按时结算药款问题。

“医保基金在总额预算基础上,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30%提前预付给医疗机构,有条件的城市可试点医保直接结算。”

随着带量采购的推进,医保支付标准的改革也将纳入试点。

“探索试点城市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对于集中采购的药品,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集中采购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陈金甫表示。

根据《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如患者使用的药品价格与中选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差异较大,可渐进调整支付标准,在2—3年内调整到位,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

陈金甫认为,通过机制转化,促进医疗机构改革。通过试点逐渐挤干药价水分,改善用药结构,降低医疗机构的药占比,为公立医院改革腾出空间。同时压实医疗机构责任,确保用量。鼓励使用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将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与供应保障。在明确医保、医疗、医药等主管部门在试点中的职责,推动各部门加强协调联动,做好政策衔接,确保试点达到降药价、促改革的目的。

根据工作安排,4+7带量采购试点工作分三阶段:第一阶段是集中招标阶段;第二阶段是执行结果、落实采购政策及配套措施的实施阶段;第三阶段是总结经验、评估成效、完善政策阶段。

在完成了第一阶段的集中招标工作后,目前已进入落地实施阶段。“这个阶段既是试点工作的难点,也是试点政策和三医联动机制发挥作用的关键点,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做好‘三个到位、一个评估’:中选结果执行到位、试点政策措施实施到位、指导监督执行配合到位、做好试点总结评估,着力推动试点落地见效。”陈金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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