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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整肃保险中介 强化险企“连带责任”

2019/2/2 10:51:00

在“保险姓保”、监管从严的大背景下,进一步整治及预防中介市场乱象再次被提上监管议程。上海证券报记者获悉,近日银保监会下发《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针对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进行相关规范。

作为保险产业链重要环节的保险中介市场,已经进入风险多发期,防范化解中介市场风险的任务更加繁重。目前,保险中介市场累积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违法违规普遍、风险隐患增多、服务能力不强、基础建设薄弱等。

与以往对中介市场的整肃文件所不同,这次规范的不仅仅是保险中介机构,还对与之有合作关系的保险公司提出了明确要求,进一步强化了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之间的“连带责任”。比如,《通知》明确强调,保险公司要加强对合作中介渠道主体的管理。

具体要求如下:保险公司应当与合作中介渠道主体在委托合同中约定相关责任,落实对中介渠道业务合规性的管控责任,及时要求中介渠道业务主体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保险公司应当加强银行、邮政、车商等保险兼业代理渠道管理,承担业务合规性管理责任,建立定期数据核对机制,确保保单信息真实性;保险公司发现中介渠道业务主体存在下列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银保监会及当地银保监局报告等。

此外,《通知》还从自身内控上,要求保险公司必须要建立权责明晰的中介渠道业务管理制度体系。比如,保险公司应当在总部设置中介渠道业务条线管理部门和专岗,总部管理层应当设有中介渠道业务管理责任人,并向银保监会报备;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中介渠道业务合规审计制度,健全对业务部门、各级分支机构的合规审计,形成完善的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机制等。

《通知》更是详细列出了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中介渠道业务时的九个“不得”,且都是困扰行业多年的顽疾。包括:不得在账外暗中直接或者间接给予中介渠道业务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不得利用中介渠道业务主体,通过虚挂应收保险费、虚开税务发票、虚假批改或者注销保单、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不得利用中介渠道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串通中介渠道业务主体挪用、截留和侵占保险费,不得串通中介渠道业务主体虚构保险合同、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

据了解,银保监会及各派出机构将进一步加强对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渠道业务相关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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