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浩洋电子市场过于集中于美洲,而美洲销售又集中于其第一大客户,成为诸多与浩洋电子相类似的对美外向型企业的“痛点”。
“胜诉”还是“撤诉”,对于这一字之差的理解,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浩洋电子”)却在行业内掀起了一场争议。
根据证监会IPO信息披露,2018年12月14日,浩洋电子提交了招股书,拟创业板上市,这是一家以ODM(原始设计制造商)为主要销售模式的大型灯光设备企业。
早在2018年3月6日,位于美国的Fraen公司曾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下称“ITC”)提出“337调查”申请,指控包括American DJ (下称“ADJ”)等4家海外公司及包括浩洋电子在内的6家中国企业侵犯其专利权,请求ITC发布普遍排除令或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2018年8月8日,ITC发布终裁公告,终止对ADJ等应诉企业的“337调查”。
对于该结果,浩洋电子认为,自己是通过努力胜诉了,但却引发业界的争议。一份举报材料开始在业内流传,该材料认为,其实是原告获得了被告的专利使用费后主动撤诉,属于花钱买平安,撤诉≠胜诉。
对此,1月14日,第一财经记者致电浩洋电子,对方表示后续会有回复。但截至发稿,记者未收到浩洋电子的书面回复。
事实上,无论是“撤诉”还是“胜诉”,重要的是,此次“337调查”,中国企业取得了正向积极的结果,也为后续的其他应诉企业立下了模板。
而浩洋电子接下来要面对的则是在当前贸易的大背景下,该公司市场过于集中于美洲,而美洲销售又集中于其第一大客户的尴尬,而这同时也是诸多与浩洋电子相类似的对美外向型企业的痛点所在。
冲冠一怒
招股书显示:浩洋电子成立于2005年3月17日,2016年8月9日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蒋伟楷,截至招股书签署之日,公司总股本6324.50万股,蒋伟楷直接持有公司3094.39万股,占总股本的48.93%。
与珠三角广为分布的很多OEM、ODM企业相类似,这也是一家家族企业,招股书显示:蒋伟权、蒋伟洪、林苏分别直接持有公司1011.04万股,各自占总股本的15.99%。蒋伟楷、蒋伟权、蒋伟洪三人为兄弟关系,林苏的配偶与蒋伟楷、蒋伟权、蒋伟洪三人为姐弟关系,四人共持有公司6127.50万股,占总股本96.90%。
报告期内(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6月,下称“报告期内”),浩洋电子的净利润分别为6860.93万元、8916.85万元、5479.35万元和5536.41万元,其业绩除2017年有所波动外,其他年份相对比较稳定。
2018年11月14日,浩洋电子在其官网首页最显著的位置发布了一份《严正声明》,该声明指出:近日,我司接到反映存在冒充我司名义寄送或匿名寄送关于337调查案件内容的恶意诽谤、诋毁我司形象资料的情况。对此,我司作出严正声明如下:相关资料中关于我司337案件的描述严重失实。在本次337调查案件中,我司积极应诉,在法律抗辩中向ITC委员会提交了包括产品独立研发、产品不侵权、在先使用等抗辩点与相关材料,最终案件申请人是在没有任何书面或口头、明示或暗示的协议的基础上对我司撤诉的,我司更没有签订过需要向案件申请人支付任何专利授权费的协议。
那么,究竟是什么材料令浩洋电子在官司打赢之后还“冲冠一怒”?
日前,第一财经记者获得一份名为《将“付专利费后原告撤诉”宣传为“取得胜诉” 关于广州浩洋公司在美国337调查案中虚假宣传的举报》的材料。
该材料认为,在此次“337调查”中,尽管Fraen公司起诉后浩洋电子也有应诉动作,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同意撤诉并不是因为浩洋电子的应诉和法律抗辩,其实是达成了专利付费使用协议,由ADJ公司统一付费,原告才主动撤诉,但“撤诉”≠“胜诉”。
矛盾双方主要纠结在是“撤”还是“胜”的字眼上。
“撤诉”还是“胜诉”
对此,第一财经记者查阅ITC官方网站。据其一份终止审查通知书显示:ITC于2018年4月10日根据Fraen公司提交的投诉进行调查。申诉称被诉人违反了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一批侵犯了美国专利的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的LED照明装置及其部件被进口到美国进行销售,由此,ITC根据Fraen公司的申诉将包括ADJ公司、ELATION公司在内的4家美国公司及包括浩洋电子在内的6家中国企业作为调查对象。
2018年6月5日,Fraen根据《美国联邦法规》第19卷第210.21(b)款规定的专利许可协议,提出了终止对被诉人ADJ和Elation的调查。
也就是说,双方达成了专利许可协议。而根据ITC一份关于专利许可协议的通知显示:ADJ公司要根据协议按时支付版税,每个季度之后,ADJ公司要在30天之内向Fraen公司提交该季度的销售总收益等。
值的注意的是,这份协议的签署双方为ADJ公司与Fraen公司,确如浩洋电子在声明中所言“没有签订过需要向案件申请人支付任何专利费的协议”。
那么,浩洋电子是如何被卷入其中的?协议中明确表示,“浩洋电子是ADJ公司和Elation公司有争议的产品的供应商”。
而对于撤诉与胜诉之间的关系,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寿辉接受第一财经采访时说,通常情况下,撤诉是指法院或有权决定机构在作出决定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撤诉可分两类:申请撤诉和按撤诉处理,不论是当事人申请撤诉还是按撤诉处理的,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法院裁定准许撤诉或按撤诉处理,都会直接引起诉讼程序终结,撤诉后原告可以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起诉。撤诉可能是当事人的一种诉讼策略。
而无论是撤诉还是胜诉,重要的是,浩洋电子在此次面对“337调查”的指控时,进行了积极的应诉,并由此取得了正向的结果。
据媒体报道,蒋伟楷亲自挂帅,第一时间在企业内部组建了包括法务、专利、技术、市场人员在内的联合应对小组并亲自作为组长,召开了动员大会,对相关专利与产品快速地进行深入分析,也快速地检索与查找了行业内同类型产品的相关专利,形成了非常具体有效的分析报告,为后续的答辩应诉打下基础,与此同时,商务部、广东省和广州市商务部门在贸易救济调查方面也提供了政策、法律等多方面的指导。
此前一直以来,我国企业应对“337调查”的整体胜诉率不是很高,主要原因就是企业消极应诉的态度,甚至因为高额的诉讼费用而放弃应诉。
劫后隐忧
此次“337调查”,浩洋电子成功“渡劫”,但与之同时,也暴露了在当今全球贸易形式不确定的背景下,中国外向型企业的隐忧。
招股书显示:报告期内,浩洋电子海外销售的金额分别为3.07亿元、3.48亿元、4.31亿元和2.58亿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71.94%、69.27%、78.23%和80.81%。
外销的核心销售区域是欧洲和美洲,尤其是美洲市场占据优势份额,报告期内,美洲市场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37.06%、42.89%、49.68%和41.25%。
鹏华基金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刘涛认为,在全球经济持续放缓的背景下,外需对出口的拉动作用也在持续放缓;2018年1-3季度中国出口增速整体维持高位,部分企业存在“抢出口”效应有关;而从11月份出口数据来看,此前已经确定加征关税商品的“抢出口”效应在逐步减退,预计后续出口压力将回升。
与此同时,出口企业的订单和利润也在明显下降,金鹰基金研报显示:以宁波为例,9月加征10%关税后至11月,宁波重点外贸企业订单监测系统来看,26%企业预计新订单下降10%,20%左右预计下降20%-30%之间,23%预计下降30%以上,另外,宁波市60%企业出口利润在下降,其中20%下降超过10%。
除了销售市场集中在美国外,浩洋电子的客户也比较集中,此次“337调查”中的主角ADJ公司正是其多年来的第一大客户。
招股书显示:报告期内,浩洋电子对ADJ的销售金额分别为9615.42万元、11185.43万元、16877.74万元、10169.33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22.5%、22.28%、30.6%、31.8%,销售金额及占比均呈逐年上升趋势。
ADJ是一家演艺灯光设备供应商,1985年成立,总部位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根据招股书显示:报告期内,曾持有香港环宇股份的4位自然人股东和现法人股东背后的2位自然人股东在 ADJ 集团所属各公司持有股份。香港环宇是持有浩洋电子子公司智构桁架48.75%股权的少数股东。
可见,多年以来,美洲市场一直是浩洋电子最大的出口地,而ADJ集团又正是第一大客户,“337调查”的结果对于浩洋电子来说至关重要,正如蒋伟楷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所述,本次一共10家演艺设备企业成为被诉企业,包括4家美国企业、6家中国企业。如果不应诉或者最终败诉,浩洋电子不仅要背负侵权的恶名,而且,公司的LED照明设备及组件将不能对美出口,失去美国市场。